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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_羊料_欧宝彩票app官网下载最新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羊料 发布时间: 2024-10-28 18:01:29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7月1日以粤环〔2011〕72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生态乡镇: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或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1、生态县。县级人民政府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2、生态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3、生态村。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环保局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技术报告(申报表、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或复核的时间截止至每年8月底。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的要求,对申报县、乡镇进行初审(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县、乡镇的申报材料、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厅。

  1、生态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来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市)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2、生态乡镇。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要求的乡镇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有: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3、生态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要求对申报材料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抽查。

  对审核(复核)合格的县、乡镇、村,经省环境保护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进行复查。

  对通过公示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给予适当奖励。

  (一)省环境保护厅对已获得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开展的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依然存在问题的,暂停受理该市生态建设示范区核查、复核申请。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审核、专家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生态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总结,内容有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及建章立制情况等。

  (五)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达到省级生态县、乡镇、村指标的县、乡镇、村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且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境保护厅将取消其称号。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粤环〔2008〕81号)同时废止。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一定效果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一定效果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村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市、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一定效果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环保厅备案。规划应实施1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一定效果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按照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明确乡镇、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上述应急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指标解释:全县(含县级市)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广东省生态乡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指标解释: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来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垃圾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指标解释: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培养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培养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指标解释: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功能区规定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指标解释: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指标解释: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强度。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当地要求的总量控制指标。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年COD或SO2或氨氮或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千克)/全年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指标解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垃圾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工业固态废料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态废料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态废料产生量的比值。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指标解释:指城镇医疗废物处置量占医疗废弃物产生总量的比值。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应按要求收运至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安全处置。

  指标解释: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1)移送至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包括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其他地区集中处置的);

  (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自身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并且其污染控制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干清粪、混合液厌氧处理产生沼气、废渣生产有机肥、沼液处理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

  指标解释: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计算公式为: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指标解释: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计算公式为:

  指标解释: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乡镇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要求乡镇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人大或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指标解释:按照原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线%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且获命名或公告。该市级指各地级以上市。

  考核要求:查看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能够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了有效保护。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普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没有降低。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住宅电话、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无工业企业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5、群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自取经检测合格的地下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要求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经济发达、人口较多乡镇要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经济欠发达、人口较少乡镇,可根据实际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的乡镇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各类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60%以上的行政村。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l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C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指标解释:指城镇医疗废物处置量占医疗废弃物产生总量的比值。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应按要求收运至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安全处置。

  指标解释: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危险废弃物产生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废料或液态废物。

  (1)移送至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工业公司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包括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别的地方集中处置的);

  (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自身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并且其污染控制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干清粪、混合液厌氧处理产生沼气、废渣生产有机肥、沼液处理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指标解释: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l9379-2003)。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一)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三)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村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市、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备案;

  (2)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5)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各地要开展各地级以上市生态村创建工作,申报省级生态村需达到各地级以上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并获命名一年以上。

  3、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1)建有卫生公共厕所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座/600户,公共厕所落实保洁措施;

  (2)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各地可根据改水改厕要求,选择适宜类型;

  (3)草原牧区经其省级卫生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其它不污染环境的各种方式也可算作卫生厕所。

  (3)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4)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全村生活垃圾资源利用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考核方式: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方式最重要的包含干清粪、混合液厌氧处理产生沼气、废渣生产有机肥、沼液处理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3)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

  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