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生产及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升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2009年下半年,我部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2009年下半年,共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4881个次,抽检各类饲料样品6489批次,猪尿液样品1042批次。其中,抽检商品饲料3085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1.51%,比上半年提高1.04个百分点,比2008年下半年提高1.92个百分点。
(一)主要商品饲料检测结果。抽检配合饲料1161批次,合格率95.95%;抽检浓缩饲料482批次,合格率94.19%;抽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25批次,合格率77.65%,其中复合预混合饲料合格率为78.36%,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合格率为71.88%,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合格率为80.36%。
(二)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检测结果。抽检国产饲料添加剂215批次,合格率88.84%;抽检进口饲料添加剂77批次,合格率97.40%;抽检动物源性饲料原料316批次,合格率83.23%;抽检植物性饲料原料300批次,合格率97%。
(三)饲料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在2020批次饲料样品中检测重金属铅,超标率0.69%;在1392批次饲料样品中检测重金属镉,超标率0.36%;在231批次鱼粉中检测重金属铬,超标率2.60%;在1874批次样品中检测沙门氏菌,检出率0.21%;在1643批次饲料样品中检测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率0.18%。
(四)宠物饲料专项检查结果。共抽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31家宠物饲料经销单位的进口宠物饲料样品109批次,产品合格率96.33%;检查宠物饲料产品标签109个,标签合格率93.58%。
(五)饲料中违禁药物和违禁添加物检测结果。抽检2496个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的饲料样品3404批次。其中,在1893批次样品中检出三聚氰胺14批次,检出率0.74%;在236批次样品中检出1批次,检出率0.42%;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呋喃唑酮、已烯雌酚、氯霉素、苏丹红等违禁药物和违禁添加物检出率均为0。在浙江、江西2省抽检348个生猪养殖场户的猪尿样品1042批次,盐酸克伦特罗等9种β检出率均为0。
(六)饲料标签检查结果。共抽查饲料产品标签3757个,标签合格率84.16%。其中检查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标签2124个,合格率95.8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签451个,合格率92.68%;国产饲料添加剂标签190个,合格率92.11%;进口饲料添加剂标签77个,合格率96.10%;动物源性饲料原料标签624个,合格率37.66%;植物性饲料原料标签291个,合格率77.32%。
(七)各省(区、市)检测结果。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西、湖南、重庆、青海、宁夏等9省(区、市)的饲料产品总体合格率高于95%,11个省(区、市)的饲料产品合格率低于90%,其中山东省的产品合格率低于80%。
(一)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粗蛋白含量不足问题突出。下半年抽检不合格的75批次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中,粗蛋白指标不合格的有60批次,占不合格产品的80%。2007、2008和2009年全年粗蛋白指标不合格的相应占比分别是54.55%、72.85%和84.10%,呈上升态势。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质量会降低。下半年抽检的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总体合格率为77.65%,比上半年下降2.35个百分点,不合格产品主要体现为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D3等指标含量不足。此外,氯化胆碱产品主成分含量不足的问题仍十分突出。
(三)动物源性饲料标签亟待规范。饲料标签总体合格率与上半年基本持平,达到84.52%。但是,动物源性饲料标签合格率仅为37.66%,2009年全年动物源性饲料标签合格率仅为37.30%,远低于其他饲料产品标签合格率,鱼粉等动物源性饲料无标签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从监测结果看,2009年我国饲料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升,违禁药物和违禁添加物检出率逐步降低,饲料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呈上涨的趋势。但是,部分饲料产品营养成分含量不足、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签合格率低等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还没有正真获得明显改善。下一步,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通报中的违法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做严肃查处,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查处结果报我部畜牧业司。
(二)各地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监测数据,结合日常工作和调研中掌握的情况,找准辖区内饲料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明显问题,制定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三)各地要逐步加强对各类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市场的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坚决查扣销毁“三无”产品。对多次抽检不合格和涉嫌制售假劣产品的企业和经营者,要进行重点监控,察觉缺陷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