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养场(户)运用“瘦肉精”等食物动物中制止运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未按规则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许出售、随意搁置病死畜禽等违法头绪。
(二)屠宰厂(场)未严厉施行进场查验和肉品质量查验、“只收费不查验”、出售未经查验检疫动物产品等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收买、屠宰、运营、“调包”病死畜禽;灌水、注药或许注入其他物质;私屠滥宰生猪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或收买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等违法头绪。
(三)肉类产品出产运营单位未按规则查验要求对畜禽肉类进行进货查验,收购病死畜禽产品,收购、运用来源不明、未经查验检疫或许查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其他畜禽产品出产冒充牛(羊、驴)肉制品;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增加剂,不合法增加非食用物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其他畜禽产品冒充牛(羊、驴)肉制品;标示虚伪出产日期、虚伪宣扬等违法头绪。
(五)其他关于畜禽饲养、屠宰、无害化处理、出产加工、出售等环节的违法头绪。
(一)面向社会揭露搜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头绪,鼓舞出产运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职业安排和广大人民群众活跃告发触及饲养、屠宰、无害化处理、肉类出产加工、出售等违法犯罪活动及职业“潜规则”。
(二)为使所反映的问题头绪能取得及时有用的处理,要详细描述问题头绪产生的时刻、地址、首要状况、首要事由、相关依据及联系方式,确保内容要实在、客观、详细。
(三)四部门将严厉遵守保密规则,严厉保密告发人信息;关于歹意告发、诬告陷害别人或对告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按照法令来追查法令责任。